(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请看如下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关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192.168.1.88(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5月23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1)分享基金资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其他。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基金合同的费用;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管理运用基金资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对基金资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采取相应救济措施,以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参与转融通;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其他。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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