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对基金合同当事利、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的事项。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请看如下
(10)对基金合同当事利、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的事项。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数量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等)、授权委托证明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提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开会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1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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