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会做出决定请看如下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和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无法主持大会,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议的,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其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除上述事项外,应当以一般决议通过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书面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意见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由基金份额持有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会另有的,从其。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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